关于荥阳金科集美公馆转供电以及目前物业费过高
尊敬的领导您好,感谢您百忙之中阅看我的信件,我是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金科集美公馆4单元的一名业主,在荥阳这个未来发展美好的城市,我作为本地一名农村人,为了结婚成家,和父母把多年的积蓄首付了一套房子,买房时,销售人员也没说是转供电,结果收房时说是转供电,由我们把电费预交给物业,目前小区已经停过几次电了。我们给国电打电话,说是该小区没有停电。而且目前物业收费高于相关部门收费标准吧。这也提高了我们生活成本,成为了长期的经济负担。而且目前只交了1#4#楼,后面的楼都在施工,小区的绿化配套设置都不完整,在这种情况下 物业费按建筑面积一平2.3来收取。 关于转供电以及物业费,我们业主都觉得不合理,物业费应该给予优惠,转供电应该改为直供电。 关于这转供电,咨询了电业局以及物业。物业说的是 电业局不收,电业局说这边物业现场不更改也不提交申请,目前我们就想转供电转直供电,并且物业费收费不合理,咨询相关部门以及物业,都说前期招标根据市场定的,我们也看不到招标合同。 目前关于转供电和物业费,我们就想要直供电以及物业费合理收费,我们业主该如何合理的解决呢?我们为啥这么难呢,现在请求政府部门帮助,解决我们老百姓民生问题。
经调查落实,1、金科集美公馆小区在国网荥阳市供电公司申请报装正式用电,2019年5月送电,户名:荥阳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电户号:5211836501。依据双方签署生效的供电方案及供用电合同约定小区居民用电实行总表计量。合同约定的产权分界点为:接火杆连接点,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人,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人。该小区在国网荥阳市供电公司申请报装用电时,供电公司按照客户需求为其提供高压总表供电方案,小区配套用电设施由其自行投资,自主委托设计、施工。按照产权分界及维护管理责任划分,目前,小区抄表、收费、维护、服务由小区负责。按照《河南省供用电使用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电人对其投资建设的用电设施享有产权,任何人不得侵占、破坏。按照《河南省供用电使用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用电人投资建设的用电设施建成投入运行后,有权选择自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维护管理。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豫建【2016】33号文件,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此办法2016年3月18日起执行,适用于我省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征迁安置性住房、新型农村社区住房等建设项目的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该小区用电设施若需委托供电公司进行维护管理,应由该小区主委员会或小区物业、开发商提出申请,自主投资按照豫建【2016】33号文件要求对其用电设施进行改造,符合相关标准后,经供电公司验收,验收合格后,可无偿移交供电公司进行管理。2、《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更新,相关费用依法计入成本。第五十八条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蕞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向蕞终用户收取费用。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但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报酬。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部分蕞终用户未履行交费义务停止已交费用户和共用部位的服务。金科·集美公馆建设项目由荥阳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供电方式为高压供电高压计费,该小区用电为总表计量,电力公司抄开闭所的高压计量总表,使用单位负责后端供电设备及电费的支付,用户名为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电问题不属于物业公司服务范畴,建议信访人依法依规向供电部门咨询反应。经查,金科·集美公馆建设项目由荥阳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荥阳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金科·集美公馆建设项目前期物业管理实施招标,与中标单位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荥阳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号:荥物备[2019]第23号,约定物业收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费:2.5元/㎡/月,目前实收2.3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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