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市为什么大多都是被代管的?
因为宪法里是省——县——乡三级,没有地级市,也没有地级市管县级市:的条文。
在这里就不得不提到地级市的起源了。曾经我国有一个行政区划叫做“地区”,一个地区里有若干个县级市和县,市县平级,县级市管城区,县管乡镇农村,地区行政公署驻扎在一个县级市里。
在清朝,若干个县构成一个府,若干个府构成一个省。民国时期废掉了府,但是一个省直接管几十个县甚至上百个县,实在是力不从心,后来省政府在地方设立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也就相当于恢复了清朝的府。
新中国成立以后,沿袭了这一制度,省政府派出几个专区去管理大量的县,由于专区是省政府的派出机构,替省政府管若干个县,所以专区对县在某种意义上是“代管”。并且专区是省政府派出的临时机构,不构成一级行政区,所以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的确是省——县——乡三级管理。后来专区改名为地区,职能不变。
从80年代起,为了加快城市化进程,为了加强中心城区对周边的辐射,陆续把全国的地区改成了地级市,地级市除了管理自己的中心城区,还要行使地区的职能替省政府管理县和县级市。从此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市”。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都改成了地级市,只有在相对落后的区域还保留着地区,比如新疆的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等。
做了张图,更加直观表示地区和地级市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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