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国创高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创高新)1,287,952.50元。其中,75万元于占用期间为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你公司期间占用国创高新650万元。你公司未配合国创高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国创高新在相关年度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未对以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作相关披露。
你公司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头部条第二款的规定;未配合国创高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头部款第四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015年6月,国创高新将持有的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股份转让给你公司。针对以上关联交易你公司未及时配合国创高新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头部款第四项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责令你公司作出以下整改:一是配合国创高新补充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并全面自查近五年你公司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国创高新资金,以及国创高新向你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向我局书面报告;二是配合国创高新对于上述股权转让的关联交易补充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于收到《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对于上述责令改正措施,我局将按规定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对你公司整改情况组织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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