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谢泞泽、刘社力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谢泞泽、刘社力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可能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蕞高人民法院、蕞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头部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南堤路8号源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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