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公开曝光(2023年第4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蕞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蕞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院依法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前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董叶伟,男,1981年11 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邢台市信都区贾庄生活小区6号楼2单元209。
被执行人:王国贤,男,1992年1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沙河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沙河市册井乡康川村28号。
执行依据:(2022)冀0582刑初118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1.被告人董叶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未执行刑罚十一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2024年5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2.被告人王国贤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8日起至2022年12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执行人:王英军,男,汉族,1962年10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沙河市赞善办事处尚贤村东南街一胡同1号。
执行依据:(2022)冀05民终1337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王英军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路军租赁费40434.69元,并自2021年7月7日原告起诉之日起支付原告利息损失,计算利息标准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履行完毕止。
三、执行案号:(2022)冀0582执恢232号
被执行人:魏素香,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十里亭镇东葛泉村。
执行依据:(2016)冀0582民初1088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魏素香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京和借款30000元。
四、执行案号:(2022)冀0582执恢133号
被执行人:柴春香,女,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新城镇三王村。
执行依据:(2021)冀0582民初1384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柴春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姚建鹏购房款77000元。
被执行人:白剑冲,男,汉族,1986年03月15日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三召乡东三召村180号。
执行依据:(2021)冀0582民初2661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白剑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路庆杰各项损失共计45,214元,被告沙河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执行案号:(2022)冀0582执865号
被执行人:李强,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洺关镇北东街。
执行依据:(2020)冀0582民初814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李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汇强借款15000元。
被执行人:董海魁,男,1976 年04 月04 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将军墓镇石井村031 号。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1542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董海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入喜各项损失共计15,880.10元。
八、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6号
被执行人:郝兵松,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新城镇白错村。
执行依据:(2019)冀0582民初2987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1.原、被告生育的次女、男孩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郝兵松自2019年12月起至2021年12月止每月每个孩子给付抚养费474元。2.原、被告购置的小型轿车一辆归被告郝兵松所有,被告郝兵松给付原告宋贺花财产折价款5000元。
被执行人:乔雄风,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沙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沙河市十里亭镇南高村451号。
执行依据:(2022)冀05刑终253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人乔雄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广红人民币6 069.67元。
被执行人:李世群,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侯峪村7胡同1号。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764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李世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崔占民借款22000元。
以上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不得以其财产支付上述消费行为,如有违反,经查证属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欢迎社会各界踊跃提供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原标题:《沙河市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公开曝光(202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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