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代表行贿百万元获刑8年
新乡一家医药公司代表王新中为了向医院售药时获得照顾,几年间向多家医院负责人行贿累计超过100万元。近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
2004年至2013年,王新中分别以新乡市维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华方通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的名义,向辉县市中医院销售药品。为了在销售药品方面获得照顾,2004年中秋节至2013年3月,他多次向时任辉县市中医院药械科长宋某(已判刑)送现金共810466元。
与此同时,王新中还多次向时任辉县市中医院院长赵某某(已判刑)送现金5.1万元,向时任辉县市峪河卫生院院长王某某送现金共计16万元,向时任辉县市胡桥卫生院院长岳某某送现金2.6万元,向时任辉县市城关卫生院院长郝某某送现金1.1万元。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新中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行贿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5万元。(刘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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