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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女子遭两男子******猥亵 报警却被男友阻拦当场割腕

  被告人尚宝宝,男,19924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公民身份证号:61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吴堡县寇家塬镇尚家塬村6区9号,捕前住吴堡县宋家川镇一完小租赁房。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吴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吴堡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于艳军,陕西蓝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壮飞,男,1992年4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公民身份证号:03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吴堡县宋家川镇刁焉村42号,捕前住吴堡县宋家川镇柏树坪村龙山小区2号楼2单元201。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吴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吴堡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宋宏成,陕西蓝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堡县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刑诉[20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宝宝、张壮飞犯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秋平、杜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宝宝及其指定辩护人于艳军、被告人张壮飞及其指定辩护人宋宏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吴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尚宝宝、张壮飞与高永永、马某跑大车回到吴堡后一起吃饭喝酒,饭后高永永与被害人马某二人入住一品盛酒店211房间,尚宝宝、张壮飞也一同来到该房间。进入房间后,马某脱掉外套和靴子,坐到沙发上,被告人尚宝宝借着酒劲凑到被害人马某旁边,多次抚摸手和大腿,马某被迫躲在高永永身后,被告人尚宝宝向张壮飞提议把高永永推出去,被告人张壮飞应允。二被告人合力将高永永推出房间,并将房门关上,马某见状准备逃出去,却被二被告人拦住,强行按倒在床上,马某奋力挣扎,并大声喊叫高永永,二被告人先是在马某胸部和大腿等部位一阵乱摸,随即又强行将马某的皮短裤和打底裤脱掉,在准备脱掉马某的内裤时,马某表示要报警,二人见状将马某放开,马某随后拨打110报警。之后二被告人将房门打开,高永永进入房间,高永永进来后劝说马某不要报警,马某觉得自己受到极大的侮辱,将该房间内的瓷杯砸碎,用瓷片割破手腕。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尚宝宝、张壮飞为寻求刺激,违背妇女意志,强行脱去被害人马某的衣服并抚摸其身体敏感部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惩处。

  吴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尚宝宝、张壮飞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尚宝宝、张壮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被告人尚宝宝及其指定辩护人于艳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尚宝宝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壮飞及其指定辩护人宋宏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人对于被告人的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尚宝宝、张壮飞与高永永系朋友。2019年11月18日,高永永带着女友马某来到吴堡县入住一品盛世宾馆,并与二被告人一起用餐。次日,二被告人与高永永及马某驾驶两辆货车一起跑运输,2019年11月20日凌晨1时许,四人返回吴堡在夜市用餐后,一同返回一品盛世宾馆高永永登记的211房间。马某脱掉外套和靴子,坐到沙发上,被告人尚宝宝借着酒劲凑到被害人马某旁边,多次抚摸其手和大腿,马某被迫躲在高永永身后,二被告人将高永永推出房间,并将房门关上,马某见状准备逃出去,却被二被告人拦住,强行按倒在床上,马某奋力挣扎,并大声喊叫高永永,二被告人先是在马某胸部和大腿等部位一阵乱摸,随即又强行将马某的皮短裤和打底裤脱掉,在准备脱掉马某的内裤时,由于马某激烈反抗并表示要报警。二被告人见状,将马某放开,马某随后拨打110报警,之后二被告人将房门打开,高永永进入房间后劝说马某不要报警,马某感觉自己受到侮辱,将该房间内的瓷杯砸碎,用瓷片割破手腕,坚持报警,随后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案件告破,后将二被告人抓获。在移送起诉期间,二被告人在公诉机关已签订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综合单、立案决定书证明,2019年11月20日吴堡县公安局接到被害人马某在吴堡县一品盛世宾馆被强制猥亵的报警后,于次日立案进行侦查。

  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9年11月23日,吴堡县公安局依法对高永永、马某因在吴堡县城区一品盛世宾馆******嫖娼行政处罚各500元。

  3.户籍信息证明,二被告人均出生于1992年,达到承担刑事责任年龄。

  4.监控视频和住宿登记记录证明,2019年11月21日,高永永于2019年11月19日、20日在一品盛世211房间登记住宿。

  5.个人衣物证明,案发时被害人马某所穿衣服的特征。

  6. 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19年11月19日凌晨3时33分,高永永向被害人马某微信转账1万元,当日14时7分,马某又将1万元微信转账给高永永。

  7.证人高永永证明,他和马某通过快手认识并成为朋友。2019年11月18日,他与马某以及张壮飞一起吃饭时喝了一些酒,饭后他和马某在一品盛世登记的房子住了一晚。第二天一起去了榆林出车装卸煤炭,晚上返回吴堡后,他与马某以及尚宝宝、张壮飞在“海子烤吧”用餐喝酒。凌晨3点许,他们四人一起去了“一品盛世”宾馆开了一间房子聊天,后来不知道是尚宝宝还是张壮飞让他出去,他没有出去,然后他们两人强行将他拉出去,他在外面敲门,听到马某在里面喊其名字,并说:“看你朋友”,过了一会不知谁把门打开了,他进去之后马某在床上哭泣,外裤子被脱掉了,张壮飞和尚宝宝站在旁边不说话,过了一会就走了。马某说她已经报警了,并说:“看你相跟的什么朋友了”。几分钟之后,公安民警到现场了。

  8.证人张慧慧证明,她是吴堡县一品盛世酒店的前台登记、收银员,2019年11月19日晚上是她值班,凌晨3点许有三个男子(其中2名吴堡人、1名山西省人)来登记入住,事后她才知道还有一名女性一起住的。当晚是一名叫“永永”的山西人办理的登记手续,住的是211房间。

  9.被害人马某的陈述,2019年10月底,她通过快手认识高永永,高永永与张壮飞、尚宝宝是朋友关系,2019年11月18日,她通过高永永认识张壮飞和尚宝宝。当天她们四人一起吃完饭后去了一品盛世酒店,她与高永永住了一晚上。2019年11月20日凌晨1时左右,她和高永永、张壮飞、尚宝宝在海子烤吧一起用餐喝酒,凌晨三点左右,四人一起去了一品盛世宾馆,登记了一间房,四人在房间内聊天,到凌晨4时许,张壮飞和尚宝宝把高永永强行拉出房间,她想一起出去但被尚宝宝和张壮飞拉住了,然后高永永、张壮飞就开始脱她的衣服,并且在她的胸和身上其他地方乱摸,她一直在反抗并叫高永永快点进来,zui后由于她穿的连体内衣,所以内衣没有被脱掉,她说再脱就报警了,尚宝宝和张壮飞才停止,开门让高永永进来,进来之后她就报警了,高永永不让她报警,夺走了她的手机,还给110打电话让他们不要来,她还想报警,高永永不让,她就把宾馆的水杯摔碎,用碎片划手腕,被高永永制止了。

  10.被告人尚宝宝供述,2019年11月19日,他与张壮飞、高永永,还有马某在海子烤吧用餐结束后,他和张壮飞开大车,高永永和马某坐着,一起去了榆林出车装卸煤炭,拉货后于11月20日凌晨1时左右返回吴堡,四人又去海子烤吧吃饭,他与张壮飞、高永永还喝了白酒,凌晨3点左右,四人一起去了一品盛世宾馆,高永永登记了一间房子四人进入聊天。过了一会,他和张壮飞把高永永推出门外,并且关******,马某在床边坐着,他双手把马某的胳膊压住,张壮飞往下脱马某的皮短裤,过程中马某一直在反抗,他把马某压倒在床上,张壮飞强行把马某的皮短裤脱下,扔到床边上,然后他放开马某,马某说她要报警,这时高永永进来了,劝马某不要报警,但是马某还是报警了。

  11.被告人张壮飞供述,2019年11月20日凌晨1点许,他和尚宝宝、高永永、马某跑大车回到吴堡去海子烤吧吃饭喝酒,凌晨3点左右去了一品盛世酒店,高永永开了一间房,四人在房间内聊天,过了一会准备回家时,尚宝宝对他说把高永永推出房子,再把马某的衣服脱下,他同意了。于是他二人把高永永推出房间,将马某按在床上,马某一直在挣扎,并呼叫高永永。尚宝宝压在马某上身,他往下脱马某的皮短裤,脱下后就放开马某了,他把房门打开,高永永进来时马某要报警,高永永劝她不要报警,把马某手机挂断,高永永让他与尚宝宝先回家,其给马某解释,这样他和尚宝宝就离开酒店回家了。

  12.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尚宝宝、张壮飞和被害人马某均能够准确辨认出对方。

  13.视听资料证明,2019年11月20日被害人马某报警后,吴堡县公安局执法记录仪拍摄的一品盛世酒店8211房间及楼道的出警现场。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宝宝、张壮飞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对二被告人应予惩处。被告人尚宝宝、张壮飞共同故意实施犯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积极主动实施犯罪,所起作用相当,均属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指定辩护人于艳军、宋宏成所持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diyi款、第二十六条diyi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尚宝宝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

  二、被告人张壮飞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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