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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儋州:监督法院纠正违法执行督促行政机关规范履职

  “原本以为检察机关行政检察监督是虚的,没想到是实实在在的,更没想到行政检察的监督职能作用如此之大。”11月26日,海南省儋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冼国文对前来回访的儋州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感慨地说。事情虽然已经过去近6个月,但每当想起法院恢复对案件的执行、时隔6年的行政处罚款执行到位的经历,冼国文还是记忆犹新。

  事情追溯到2014年11月10日。这天,儋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儋州市食药监局)对儋州市瑞林培训学校(下称瑞林学校)例行检查时,发现瑞林学校没有悬挂《餐饮服务许可证》。随即儋州市食药监局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拍摄了8张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上有瑞林学校副校长朱某及校长何某的签名。

  8天后,儋州市食药监局工作人员分别对朱某、何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二人都在笔录中陈述瑞林学校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而原因是不符合办理条件。二人对11月10日食药监局到学校检查的事项及拍照的事情表示认可,并在笔录上签名捺印。

  2014年12月10日,儋州市食药监局向瑞林学校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瑞林学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拟对瑞林学校处以3万元罚款。之后,朱某签收了这份事先告知书,并提交了《违法行为的陈述》,讲明了瑞林学校餐饮服务建设受阻的原因,请求免予处罚。

  2015年1月15日,儋州市食药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瑞林学校处以3万元罚款。瑞林学校不服,于同年4月7日向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海南省食药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海南省食药监局于同年6月20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儋州市食药监局的处罚决定。

  瑞林学校仍不服,向儋州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开庭审理后,以儋州市食药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里,没有证据证明儋州市食药监局对瑞林学校违法经营货值金额进行调查为由,认定儋州市食药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行政判决,撤销儋州市食药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海南省食药监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儋州市食药监局、海南省食药监局不服一审判决,于2016年6月29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书,并驳回瑞林学校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二审庭审中,儋州市食药监局诉称,一审中,儋州市食药监局向法院提交了11组证据材料,其中对何某的《询问调查笔录》中,已经就违法经营的数额开展了询问调查,只是由于何某无证经营学校食堂且没有建立台账制度,又未能提供真实情况,造成食药监局无法查清瑞林学校违法经营货值金额的事实。

  综合评判后,2016年6月29日,二审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撤销儋州市法院行政判决;驳回瑞林学校的诉讼请求。之后,瑞林学校向海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结果被海南省高级法院驳回。

  2016年8月8日,儋州市食药监局依据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向儋州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瑞林学校罚款3万元以及加处罚款3万元,共计6万元。同年8月20日,儋州市法院向瑞林学校发出《执行通知书》,然而,瑞林学校却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而在瑞林学校未履行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不知何故,法院竟作出了《结案通知书》,还称瑞林学校已向法院账户汇入执行款6.09万元(包括诉讼费、执行费900元),瑞林学校已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已经执行完毕。

  2018年12月4日,儋州市法院自查发现,瑞林学校实际上仅缴纳了1万元的执行款,剩余款项并未缴纳,该案未执行完毕,属于结案方式错误,但仅以情况说明的形式进行了纠正。

  而儋州市食药监局在申请强制执行长达3年的时间里,始终未收到瑞林学校缴纳的罚款,更没有收到法院转来的执行款。

  依职权监督发现事实线月,儋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这一案件线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接到检察建议书后,法院及时恢复对案件的执行,扣划瑞林学校银行账户资金3万余元,学校主动缴纳罚款2万元,加上之前已缴纳的1万元,案涉罚款全部执行完毕。此外,法院还对历年来办结的行政执行案件进行清查,目前尚未发现类似情况;对于执行法官的违法问题,经核查,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未及时采取执行措施、错误结案等问题属实。目前,该情况已按程序上报海南省高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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