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老板带4美女卖淫一个月获利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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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蓝安孝,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合川区“**”浴脚城投资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路**号**幢**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安孝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2020年4月至6月,被告人蓝安孝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其个人投资经营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区**街**号的重庆市合川区“**”浴脚城内,容留张某甲、胡某某、张某乙、邓某某等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并按次收取人民币100元至150元不等的分成。同年6月28日22时55分许,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去至重庆市合川区“**”浴脚城,将正在该浴脚城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胡某某与肖某某、邓某某与张某丙现场查获。后查明,同日,蓝安孝还在该浴脚城内,容留张某甲与谢某某、张某乙与曾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另查明,2020年6月1日至6月28日,被告人蓝安孝因容留他人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6.215万元。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蓝安孝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1. 书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记账本、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微信付款照片、微信账户情况、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银行卡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治安材料、户籍信息等;
2. 证人证言:证人伍某某、邓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蓝安孝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5. 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安孝为获取非法利益,为他人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头部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安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头部百七十六条头部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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