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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依据《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diyi期)(疫情防控债)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持有人会议由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diyi期)(疫情防控债)(品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召集。中山证券已于2022年1月13日发出《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召开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diyi期)(疫情防控债)(品种一)2022年diyi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公告》。

  1.本次持有人会议采取非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对《关于修改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diyi期)(疫情防控债)(品种一)基本条款的议案》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diyi期)(疫情防控债)(品种一)2022年diyi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其有效表决权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持有人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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