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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我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水平和社会声誉,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鄂人社函〔2014〕480号)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规范管理通知如下:

  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不仅是全面贯彻党的职业教育方针,办人民满意职业教育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强民办职业教育吸引力,促进我省民办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教、办人民满意职业教育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加强民办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要坚持“放”、“管”、“服”结合,既鼓励支持,简政放权,提升服务质量,又要完善措施,严格要求,强化日常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努力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又好又快健康发展。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鄂人社函〔2014〕480号)精神,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要求组织年检,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并将年检结果报省人社厅备案,省人社厅将结果在全省范围内公布(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合格名单见附件),切实履行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监管责任。

  各地要切实加强与教育、民政、工商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职责任务,形成协调工作机制,共同将民办培训机构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通过改进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的业务指导,协调解决办学中遇到的问题,强化服务职能,优化服务手段,促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健康发展。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加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管督查力度,确保民办培训机构规范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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