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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男子欲******捡垃圾女子 脱光女子衣服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7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镇**村**组。2003年因犯抢劫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9年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何某某。 被害人刘某某。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13时21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饮酒后在都江堰市石羊镇中崇路清水村段,******被害人何某某(残疾人),掀翻何某某三轮车,并对何某某进行殴打。

  2019年12月27日下午,被告人董某某途经都江堰市石羊街中崇路“渣渣面”饭馆时,看到被害人刘某某独自在该处捡垃圾,便将该女子强行拉至自己位于**镇**村**组的家中。在家中,董某某将刘某某衣服脱光,欲强行与刘某某发生性行为,但因被害人呼救以及董某某自身生理原因而未得逞。群众报警后,董某某在家中被都江堰市公安局民警挡获。

  被告人董某某被挡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采用暴力方法意图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并随意殴打残疾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董某某系******未遂,具有坦白情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对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diyi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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